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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合作收入是否可以和其他的收入合并纳税?

录入时间:2006-01-25

  问:我公司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和上海一家公司合作,并成为他们在南京的代理,我公司的业务收入可否和作为代理商的业务收入合并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并每月报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所以你公司的业务收入如果也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可以和代理业务收入合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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