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抵债资产是否需要报批?
录入时间:2006-01-20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因此,销售抵债资产属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活中的正常销售行为,在13号令下发之后,可以自行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