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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运费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6-01-1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运费并入销售额是否需要价税分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何种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讲,运费的涉税问题,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事例,以“收取运费应当纳税、支付运费有可能抵税”为原则,介绍运费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收取运费的纳税问题
  (一)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额是货物销售收入与运费收入的合计,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进行价税分离;同时,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运输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贷款(含税)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17000元,运费收入5000元,用于运输劳务的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为340元,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应价税分离后征税,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运输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销售额=(货物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
  =(300000+5000)÷(1+17%)
  =260683.76(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60683.76×17%一(17000+340)
  =26976.24(元)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生产销售部门,又有运输部门,运输部门除了负责运输本单位购销货物以外,还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运输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对运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的,其运费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运输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有生产销售部门和运输部门。该公司销售货物价税合计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17000元,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5000元,用于运输劳务的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为340元,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分别核算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货物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额=300000÷(1+17%)×17%-17000=26589.74(元)
  应纳营业税额=运费收入×营业税税率=5000×3%=150(元)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应纳营业税额=26589.74+150=26739.74(元)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额=(贷物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
  =(300000+5000)÷(1+17%)
  =260683.76(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60683.76×17%-(17000+340)
  =26976.24(元)
  (三)销售方代垫运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对此项运费该不该征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同时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纳税人为购货方所代垫的运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即使该代垫运费与销售方收入无关,也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3.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贷款(含税)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17000元,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丙公司代购货方垫支运费5000元。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同时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了购贷方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额=300000÷(1+17%)×17%-17000=26589.74(元)
  (2)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贷方,但销售方未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额=(300000+5000)÷(1+17%)×17%-17000=27316.24(元)
  二。支付运费的抵税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无论销售货物还是外购货物而支付的运费,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售方支付运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接受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征税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包括运费和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支付运输费用后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4.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贷款(不含税)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为17000元,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支付运费3000元、建设基金15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2000元,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额一(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300000×17%一17000-(3000+150)×7%=33779.50(元)
  (二)购买方支付运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接受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工业企业验收入库时或者商业企业全额付款时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5.E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贷款(不含税)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支付运费3000元、建设基金15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20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
  (1)假设该批货物为材料,且已验收入库进项税额=外购不含税贷款×增值税税率+(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300000×17%+(3000+150)×7%=51220.50(元)
  (2)假设该批贷物为固定资产,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为0(三)销售方代垫运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在不能满足“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同时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条件时,该代垫运费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了销售方,纳税人在计算代垫运费销项税额时,应当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例6.F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贷款(含税)3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为17000元,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F公司代购货方垫支运费5000元,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代垫运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额一代垫运费×扣除率=(300000+5000)÷(1+17%)×17%-17000-5000×7%=2696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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