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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意虚报亏损是否必然构成偷税?

录入时间:2006-01-17

  问:我公司今年无盈利,但为了降低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虚报亏损300万元,我公司是否构成偷税?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见,偷税必须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否则不构成偷税。你公司无盈利,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当然也不可能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对于企业无利润虚报亏损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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