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直接行使代位权吗
录入时间:2006-01-17
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生铁铸件的私营企业,去年欠增值税1.7万元。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欠税未果,便从某工矿配件厂欠我的2万元材料款中直接划走1.7万元。请问税务机关可以这样直接行使代位权吗?
答:不行。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但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六条要件:(1)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2)纳税人和其他债权人之间存在到期的债权;(3)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4)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必要。(6)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得以执法行为直接实现。税务机关提起税收代位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纳税人的债务人就直接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随之消灭。显然,税务机关直接向你的邻厂某工矿配件厂直接行使代位权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