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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款时未取得代销清单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6-01-06

  问:近日,对某服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应收账款”科目下有一笔50000元的贷方发生额存在疑点。该厂今年与市内某大型商场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将生产的部分服装委托给该商场代销。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前,由商场将销售的代销清单及货款提供给服装厂,服装厂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在下月申报纳税。请问:服装厂是否可以在月底收到代销清单和剩余的货款后一并计入当期销售额纳税,同时将账目冲回。
  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这个月不论是否收到代销清单,已经汇入的货款都必须申报纳税。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但对于纳税人在委托代销货物过程中,没有取得代销清单时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已经有了专门规定。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明确指出:“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该服装厂已经在当月收到了商场汇来的部分货款,因此不论其是否在月底前取得代销清单,这笔货款都应该作为当期实现的收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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