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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属联运业务税负有所不同

录入时间:2006-01-06

  问:某企业是当地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2005年9月,企业受委托人委托,协同其他3家运输企业共同开展一项化工产品联运业务。按照运输协议,企业向委托方共收取运输费用28万元,由其向委托方一次开票;付给联运合作方19万元,已收到正式运输发票。当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按照28万元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其实际收到的9万元纳税,请问:如何同属联运业务,为什么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负不同?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明确:“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0月出台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对所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同时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进一步补充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在代开货运发票时,除按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外,还要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可见,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货物联运业务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全额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办法》还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联运业务,自开票纳税人才能享受以上联运税收政策:(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的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对未能提供运输发票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的,即使是自开纳税人也要按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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