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房屋附属设施是否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5-12-09


  问:房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