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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契税怎样缴纳

录入时间:2005-12-01


  问:王涛于2002年5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销售单价每平方米3100元,总房价款是40.3万元。王涛于2002年7月9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同时缴纳契税,请问应该缴纳多少契税?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契税文件的规定,凡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纳税手续的,均应执行新的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即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2002年北京市住房单价超过9432元的为高档住宅,以下的为普通标准住宅)。由于王涛是在200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纳税手续,所以应该执行新的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并执行普通标准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应纳契税:403000元×3%=12090元;
  减征契税:12090元×50%=6045元;
  王涛实际应纳契税:12090元-6045元=6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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