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银行签订规定最高限额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2005-12-01
问:同银行签订规定最高限额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贴花?在此期间超过限额的借款,不签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地030号,以下简称“030号文”)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此外,针对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如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的现象。030号文还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由此可见,如果借贷双方的借贷金额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尽管未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且未另签合同,但是一般会有在税法中被视为合同的借据存在,那么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定双方修改了合同,增加了借贷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因此,超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贷金额部分应该补贴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