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签合同印花税谁缴
录入时间:2005-11-14
近日,一家从事中介代理的信息咨询公司询问:最近地税稽查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2004年度该公司受本县一家啤酒厂的委托与某煤矿签订的1000万元的煤炭购销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责令该公司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3000元,并处以未缴税款50%的罚款1500元。该公司搞不明白,怎么代理人变成了印花税纳税人?
其实,地税稽查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凡书立购销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同时规定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如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承担纳税义务。
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由于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所以该公司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500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稽查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未缴印花税50%的罚款也是有根据的。(2005110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