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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持有的合同应分别“贴花”

录入时间:2005-11-14


  王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前不久王先生代表企业同另一家企业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当时双方签订合同后,为防止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不久之后税务部门对王先生的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指出王先生对此购销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面对税务检查人员的要求,王先生十分激动,他提出“此购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已足额缴纳了印花税,如果我再就此缴纳印花税,那不就是重复缴税了吗?”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同一合同分别由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持有的情况,印花税应该由持有方分别缴纳。其中一方已缴纳印花税的事实,不能免除其他持有方缴纳印花税的义务。(200511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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