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纳税申报注意新规定
录入时间:2005-10-28
问:新的车辆税收管理规定,我们纳税人对具体内容还有些不清楚,能说说吗?
答: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对车辆税收管理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是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机制的创新,在缴税方式上变化不大。但是,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纳税申报要求更精细,需求报送的资料也更多了。
问:为什么要这样呢?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答:因为现行税法规定,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使用阶段要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了加强车辆税收征管部门、征管环节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车辆税收漏洞,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对车辆购置税继续执行‘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规定;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直接征收有困难的,可由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第二年度以后的车船使用税仍到地税部门缴纳。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当期直接销售给车辆使用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还要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当期销售给使用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问:所需这么多的资料到哪去领?
答:纳税申报所需的资料可以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领取。
小刘还介绍,税源管理部门如果发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如发现企业有偷逃税嫌疑需立案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这些也是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1)《统一发票清单》数据与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不一致的。
(2)统一发票期初存量与本期领购量合计与本期使用量与期末存量合计不相等的。
(3)《车购税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未包括在企业报送的《代码清单》之内的。
(4)《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反映车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数量较大的。
(5)依据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厂价格和报送的《代码清单》中的机动车销售数量,计算出的销售额小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a200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