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县在建设沿海高速公路期间征用了农村耕地,并按规定对村民承包地上的
果树、温室及其他农作物给了部分补偿。那么,村民取得的这些补偿款是否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
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87号)规定:“一、对土地承包人取
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
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二、对土地承包人
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
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此,承包土地村民取得的补偿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税款。(200808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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