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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装潢业务应交哪种流转税

录入时间:2005-08-19

  问:本公司是一工业企业,最近公司营业执照上新增了建筑装潢业务,由本公司 包工包料对外承接装潢,最近本公司用购置的材料按客户要求制成铝合金窗户上门装 潢(本公司工业销售占50%以上),我公司单独核算装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请问 本装潢业务应交哪种流转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纳税人 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 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 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 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 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 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贵司的前述行为,显 然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情况。因此,装潢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还是增值税,不以在帐务上将销售业务与装潢业务是否单独核算,而应当按照前述文 件规定进行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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