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文件的规定,无原值房产按照以下办法
计算缴纳房产税:
(1)无原值产房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
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2)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
《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
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4)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
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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