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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地产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5-07-27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的有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如下:    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税目为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税率为3%-5%,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 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普通住房交易市场的发展,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 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国家在今年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中,从价格、面积、容 积率方面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 优惠政策也按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营业税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 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 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 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 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 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等财产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是:(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 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 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 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 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 人所得税缴入国库。(2)对城镇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规定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始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 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 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 30%、40%、50%、60%四档。土地增值税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如因国家建 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等,在其转让时免 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买卖房地产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对买卖 双方征收印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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