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房租赁(居住用),房内家具及电气设备等是一并计算在租赁费用中的,
这就是说,租赁费用由二部分组成,按照《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仅对房屋租赁
费用交税,其他不需要交税,请问税收如何计算,在哪里交税,其余还有什么费用?
答:个人出租房屋给公司用于经营的,应按租金收入缴纳5%营业税、12%的
房产税,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城
镇土地使用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
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
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
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
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
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另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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