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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属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需要缴哪几种税

录入时间:2005-07-26

  问:向下属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需要缴哪几种税?   答:1、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并向其提供了《营 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 不征收营业税。   2001年9月1日以前,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 并向其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应当征收营业税;2001 年9月1日以后,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并向其提供了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如下: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2002年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6%,2003年1月日以后为5%。   (4)2002年6月1日起娱乐业的税率为20%。   2、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向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应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   3、对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4%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 教育费附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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