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下属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需要缴哪几种税
录入时间:2005-07-26
问:向下属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需要缴哪几种税?
答:1、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并向其提供了《营
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
不征收营业税。
2001年9月1日以前,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
并向其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应当征收营业税;2001
年9月1日以后,对总机构向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收取管理费,并向其提供了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行为,则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如下: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2002年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6%,2003年1月日以后为5%。
(4)2002年6月1日起娱乐业的税率为20%。
2、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向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应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
3、对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4%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
教育费附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