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主要有哪些差别
录入时间:2005-06-29
(1)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方面。
①工资、福利支出的扣除差别。内资企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符合“两低于”
的或按计税工资标准执行的工资、福利支出,准予在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扣除;而外商
投资企业的工资支出、福利费支出,则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据实列支。
②利息支出的扣除差别。内资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不高于金
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借款利息,
只要提供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属于生产、经营有关的
正常借款的利息,准许按合理的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标准列支。
③捐赠的扣除差别。内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3%(金融、保险业按1.5%)以内进行扣除,即内资企业有严格而具体的扣除标
准;而外资企业则把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限制条件放得较宽,允许其作为当期成本费
用列支。
④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别。内资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5%计提坏账准备
金;而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逐年有差别按年末放贷余额(不包括银行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
收账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①优惠税率的差别。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二者的差别主要是优
惠税率上的差别。内资企业的优惠税率主要有两种,一种为18%、27%两档低税
率,它分别适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和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小企
业;另一种为15%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
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在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多,主要有: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税率为15%;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率为24%。
②定期减免税。内、外资企业现行定期减免税政策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减免期
限不同,新办内资企业的减免期限一般为1年、2年或头1年免税,后1年、2年减
半征税;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头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税,即人们通常所说
的“免二减三”。另一个是减免期限的初始时间不同,新办内资企业是从开业之日算
起,而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算起。
③税收抵免。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抵免上的差别是:对来自中国境内其他企业的已
税所得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优惠;而内资企业则有一个按税率差补税问题,
即如被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本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如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本企
业的,要按税率差补税。这一政策有利于外资企业向低税率地区、产业进行投资,但
对内资企业却是一种限制。
④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或
100%的税款。
⑤预提所得税减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20%的所得税。但对下列所得,
免征、减征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国际金融机构组织贷款
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上可以免征所得税的所得。为科学研究、
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
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
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3)地方税方面。
我国各地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地方税的照顾。外资企业目前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并实行与内资企业不同的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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