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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评估增值应缴纳相应税收吗

录入时间:2005-06-29

    问:有一个内资企业拟将吸收外商投资,由内资转变为外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外 商将拥有40%的股权。该内资企业现正在进行审计评估,经审计评估其净资产增值 500万元。现有一个问题:有人说该企业应参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计缴企业所得税 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要计缴库存商品的增值税和不动产的营业税。我认为这种应 属股权转让性质,不涉及股东之间的现金收支,企业不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亦 不要计缴个人所得税。其评估增值只是对应于外商多投入的计入资本公积的资金;另 外企业法人不变,不需要计缴库存商品的增值税和不动产的营业税。请问我的理解是 否正确?    答:公司股权的变更,实质上是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就公司本身而言,既未 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当然不存在缴纳增值税和不动产的营业 税问题。其所谓的评估增值,目的在于确定原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时,以 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这种评估增值在股权转让环节, 体现着是原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因经营而使原有的出资发生了增值,在转让 其出资(股权)时,真正实现这部分增值。因此,评估增值对公司来说,一般并不存 在就增值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对股权而言,发生评估增值后,其 股权转让价格必然相应提高,如果最终转让价格超过了其原始的投入成本,则应当就 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七 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 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 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之规定, 原有资产经评估增值后,仍然应当按照其历史成本延续记帐,而不能按照评估增值后 的价值作为入帐的依据。当然,从前述文件的规定精神理解,如果企业已将前述评估 增值确认为企业的所得,并据此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则可按照评估增值税后的 价值作为相关资产的入帐依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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