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业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上有什么优惠?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二条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
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
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
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
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
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
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
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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