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开发建设了A房地产,公司
老板又组建了乙公司(属内资公司),乙公司与甲公司将A房地产二楼(1300平
方米)的1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元订立了租赁合同,乙公司又将该1000
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0元的价格租给了B公司。多余的那300平方米是甲公司老板
的亲友以乙公司子公司的名义(即乙公司下的分支机构)开了个咖啡馆,是甲公司无
偿给咖啡馆使用的,该咖啡馆是定额包税的,已经开了3年,且年年亏损。现在地税
局要甲公司缴纳给咖啡馆使用了3年的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按B公司的租金价格计算)。
请问:这3年的租金非缴不可吗?
答:(1)甲、乙两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纳税主体。甲、乙两企业签订租
赁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双方按照租赁金额的1‰计算;甲公司取得的租金应
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和18%的城市房地产税。
(2)乙公司将该房产再转租给B公司,则乙公司需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5%
的营业税。如果取得的租金超过了支付给甲公司的租金,则超过部分还要再缴纳
12%的房产税。
(3)甲公司老板的亲友以乙公司的名义设立咖啡馆。在这笔业务当中,虽然甲
公司无偿给咖啡馆使用,但由于甲、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乙公司是甲公司老板投资
组建),因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视同租赁,由税务机
关核定同行业、同类型租赁金额,由甲公司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和营业税。《
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而影响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这里的
关联业务包括购销、租赁、提供劳务、借贷款业务等等。因此,当地地税机关要求甲
公司按照给B公司的租金价格计算缴纳3年的租金收入是完全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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