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中央七部门联合出台的《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
见的通知》中对有关个人销售住宅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作出了调整。近日,不少房地产
开发商、房产经销商及普通消费者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问:这次税收政策调整涉及哪些内容?是有关房地产商的还是消费者个人的?
答:这次调整主要涉及的是个人住房销售税收政策。《通知》规定,自2005
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
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
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
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
门研究制定。
问:那么,以前规定是如何缴营业税的呢?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
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
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规定:单位和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
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政策调整,一是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
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
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
税。目的是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
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
2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
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
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且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
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
事实上,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从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柱型产业。
1999年和2003年,为了贯彻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
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以下几项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
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
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
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
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
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
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
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 《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
契税。
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
半征收契税。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些省、市出台了相关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平抑房
地产价格的税收政策。如上海市地税局明确,自2005年3月7日起,个人购买上
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1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
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
费;购买后居住满1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自2005年3月7日起,个
人购买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1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
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有关房地产具体的税收政策还
应进一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200506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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