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1、如果企业与其他单位发生了
相关经济业务往来,但并未签署合同,而只有结算单或协议书,及通过E-mail
进行订货,这种情况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
2、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在折旧时计提残值?折旧年限可否按3年或8年计算,税
法规定最短的折旧年限为5年,如果单位有一些报废时间较短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等
可否按低于5年的时限来计提折旧?
答:1、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
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
种名称的凭证。因此,上述企业虽然没有签署合同,但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对双方
都有约束力的结算单或者协议书,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
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
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年限为5年。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
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
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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