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14、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
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怎样免征营业税?
答: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
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摘自《
财税[2000]92号》
15、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是否免征契
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
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摘自《
财税[2001]156号》
16、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出租的学生公寓如何免税?
答: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
征房产税。
17、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免税?
答: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18、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免征印花税。
19、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核算
和申报?
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
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
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20、上述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己征税款不再退还。
摘自《
财税[20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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