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1、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如何享受免征
营业税照顾?
答: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
税照顾。
摘自《
[94]财税字第010号》
2、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哪些减免?
答:对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
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
国办发[1999]18号》
3、科研机构(含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吗?
答:免征营业税。
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
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
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
财税字[1999]45号》
6、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
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
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免征营业税。
7、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机、样品、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
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
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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