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30/2005信息】 (1)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服务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00号)的规定,邮电部门开办信息台,利用电话开展有偿
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缴3%税率的营业税;非邮电部门直属的信息
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缴5%税
率的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3)企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开办电话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
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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