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30/2005信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记者、编辑因任职、
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由其所在单位在支出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记者、编辑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
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记者、编辑因在其他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
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税目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
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30%)。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178号)的规定,坐堂医生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
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其取得的收入,按
照“劳动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医
疗机构代扣代缴。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
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
税率计缴应纳个人所得税。
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
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劳动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
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按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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