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59号)和《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的规定,
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
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
投注点,其销售彩票的收入不征营业税,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629号)的规定,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但应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以其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扣除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
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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