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1)营业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15号)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按服务
业税目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749号)的规定,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各
类培训学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的
5%税率计缴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
1%。
(3)房产税。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
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
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5)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运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
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6)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7)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
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的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
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
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
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
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
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
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学校(培训班)还应分别代扣代缴所聘用的由其支付工资、
薪金或劳务报酬的驾驶教练、培训教师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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