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1)增值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按
13%税率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
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率由10%提高到
1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
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也按13%的抵扣率抵
扣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
入×13%-买价×13%。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其价税合并收取的销售收入,按照
4%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3)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个人所得税。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
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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