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问:我厂是小型化工企业,占地面积
比较大,属于政府划拨土地,有很大面积用于绿化、美化环境。然而,向税局缴纳土
地使用税时,未曾减免绿化面积,每年要支付十几万元土地使用税,使我厂不堪重负。
请问,可否减免绿化面积的土地使用税或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土地使用税?
答: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40号文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
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
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厂在计征土地使用税时不能减除绿化
面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对减
免税从严掌握,企业有困难的应从内部改善经营管理解决,一般不要给国家增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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