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饰品零售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5-04-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1)自购自销。
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银首饰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缴5%的
消费税和17%或4%(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随同首饰销售的包装物,无论
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和增值税。
(2)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即换算出金银首饰同类品种销售价与收回
旧金银首饰作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缴5%税率的消费税和规定税率的增值税。
(3)受托代销。
①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计缴5%的营
业税。按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缴5%的消费税,由金银首饰零售店负担。
②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的,通常是由双方签订首饰的协议价,委托方按协
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这种情况
下,受托方与自购自销相同纳税。
(4)金银首饰零售商店兼营修理、清理业务,应按其提供的劳务收入计缴增值
税,不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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