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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中加工厂和委托加工厂分别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5-04-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1)加工厂应纳税。   ①就其加工费收入计缴增值税。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 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②代收代缴消费税(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 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按受托方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否则,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厂应纳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按销售收入额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 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准予抵扣。   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84号)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 已税酒及酒精或委托加工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 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转为原材料成本。   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适用税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 育费附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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