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1)加工厂应纳税。
①就其加工费收入计缴增值税。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
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②代收代缴消费税(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在委
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按受托方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否则,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厂应纳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按销售收入额计缴增值税,不再缴纳
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准予抵扣。
③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84号)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
已税酒及酒精或委托加工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
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转为原材料成本。
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还应缴纳适用税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
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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