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一些费用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4-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问: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一些费用如 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 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 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 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 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 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