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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外币业务的特殊问题

录入时间:2004-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5/2004信息】 十四、个人所得税外币业务的特殊问题   (一)例:赵女士于2000年承包了美国在华的一家经营不善的公司。根据承 包合同规定,赵女士每年只需向公司的总部上缴5000美元的承包费,余下的经营 成果全部归其支配。由于赵女士善于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迅速好转,赵女士个人的 收入也不断提高。2000年赵女士先后两次从公司支取收入2000美元和 3000美元,并已分别按规定折算成人民币预缴了税款。两次取得收入时,美元对 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1:8.4和1:8.3。年度经营终了后,通过核算,赵女士 又取得了承包收入4000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最后一天美元对人 民币的外汇牌价是1:8.25。   (二)要求:试计算赵女士全年承包收入应纳税额。   (三)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所得为 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1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 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计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1.折合成人民币的全年收入=$2000×8.4+$3000×8.3+ $4000×8.25=74700(元)   2.全年收入应纳税额=(74700-800×12)×35%-6750   =16035(元)   应当注意:本例在年终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将已预缴税款的外币收入按照年度 终了后的汇率重新折算成人民币,否则会造成少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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