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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原因少缴的税款能否加收滞纳金、罚款

录入时间:2004-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4信息】 问: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企业少缴税款, 能否加收滞纳金、罚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 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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