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侨乡
开发了一批别墅,委托马来西亚、新加坡2家企业分别在该国代销,请问我公司取得
的售房收入和支付的代销费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
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
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
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
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
产销售收入的10%。
所以,你公司委托境外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收入应在境内纳税,而支付给境外代
销企业的费用,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限额内经审核后可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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