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问:我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的负责人。我
们为加快工程进度,在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又与一些企业签订了部分分包合
同。对此,税务机关责令我们补缴分包合同的印花税。请问:我们已经缴了总合同的
印花税,分包合同再缴,不就重复缴税了吗?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合同、分合同、和转
包合同。”你们企业只缴纳了总合同的印花税,而没有缴纳分包合同的印花税。依据
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你们补缴未纳税款。(a200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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