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地方税(2)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
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
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乘人汽车及非机动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和船只以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具体税额标准见附件二)
附件二:
税 额 标 准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 备 注
乘人汽车 每辆 15元至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元至15元
机动车 机器脚踏车 二轮者每辆 5元至15元
三轮者每辆 8元至20元
兽力驾驶车 每辆 1元至8元 包括三轮车、黄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车 每辆 0.3元至6元 包车及其他人力
脚踏车 每辆 0.5元至1元 拖行车辆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 备 注
50吨以下 每吨0.3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0.35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0.4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1吨至500吨 每吨0.45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动车 501吨至1000吨 每吨0.55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1吨至1500吨 每吨0.65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2000吨 每吨0.80元 按净吨位计征
2001吨至3000吨 每吨0.95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以上 每吨1.1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1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3)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机动车 51吨至150吨 每吨0.2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0.3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0.35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三)征税范围
在本市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
同胞)的车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
(四)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1978]财
税字第2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
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1980]财税外字第2号)和《关于对外
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财政外发[1986]50号)等规
定: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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