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自用的临时仓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4-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4信息】 问:建筑施工企业自用的临时仓库是否需
要缴纳房产税?
答:首先应明确该临时仓库坐落地在哪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国发[1986]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以下简称“8号文”)第九条“根据房产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如果坐落地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坐落
地在以上区域范围内,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该临时仓库在施工基地内,根据8号文第二十一条“凡是在基建工地
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
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
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
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
收房产税”的规定可知,在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仓库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如果该临时仓库不在施工基地内,根据90号文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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