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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退税允许退付现金

录入时间:2004-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4信息】 提高个体税收起征点后,一位个体工商户 想尽快拿到所退税款用于扩大经营。但办理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讲通过预储税款账 户划缴税款的,只能划账退税,不能退现金。因此,他想了解关于个体户退税国家有 没有具体规定。   关于个体户退税是划账还是退现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该 通知就有关现金退税问题明确规定:(一)自2003年9月1日起,《人民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已在全国实施,为保证税收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退税数量, 对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下同)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地应积极鼓励其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 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接退到纳 税人原缴款账户。(二)对确需现金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 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 明原完税凭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同时,该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本着方便纳税人原则与当地 金融机构协调确定银行,各级国库要监督办理现金退税银行,按规定及时将现金退付 纳税人,并从加强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安全高度,紧密配合,做好现金 退税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时退到纳税人手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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