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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指南:建筑业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第二部分 建筑业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l、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   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帐,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 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迂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 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 “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 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 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 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 得税。   15、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21、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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