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培训收入该如何交税
录入时间:2004-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4信息】 每逢假期,各类培训班特别多。据了解,
这样的假期培训班大都不是由正规单位所办,而是采取租场地、聘请老师的办法,收
费绝大部分是一对一的现金交易,除去开支之外,大部分收入归主办者所有,一个假
期收了多少培训费,外人难以得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
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
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但这些个人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的各
类假期培训班,包括教师出去讲课所得的劳务费,都属于纳税范畴。老师应该这样纳
税:
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个人举办培训活动属于
“文化体育业”税目,达到起征点后,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
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文)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并取得的办班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
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
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
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按照20%的税率计算;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采用加成征收办
法,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
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bu2004072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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