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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申请自印发票

录入时间:2004-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4信息】 联合汽车出租公司财务人员杨女士几乎每 个星期都要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浏览税收政策信息,而这一次她不是随意浏览, 而是专门查询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   原来,北京市自今年7月1日取消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后,这家 公司中巴车、大型旅游车等中巴以上运营车辆由于无法安装税控计价器,急需自印 《联合汽车出租公司专用发票》,他们决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杨女士是第一次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公司到底是否可以提出许可申请?需要 准备哪些材料?经过哪些环节?需要多长时间?杨女士很快找到了有关“印制有本单 位名称的发票”许可项目的实施程序,她心中的疑问被一一解开。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凡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 如果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其经营需要,随时可以提出“印制有本单 位名称的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此项许可项目属于不收费项目。   文件中的一张表格清晰地列出了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1份、《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原件)4份、纳 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原件)3份、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原件) 3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如果委 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各1份。   杨女士还发现,文件后面还附有一份可供下载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 具发票)申请表》,于是,她将其下载并打印出来,按照网上提供的示范文书样本填 写完毕。   7月7日下午,杨女士将所有材料准备就绪,来到朝阳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就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项目填写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由于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干部只用了10多分钟时间即检查完毕,当即制作了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属于“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一个子项。 据税务干部介绍,办税服务厅受理许可申请后,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负 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理 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不 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 区县地税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后,发票管理部门将决定文 书及《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转交办税服务厅。7月27日, 杨女士接到了办税服务厅下达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 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按照《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若干 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自印发票的企业,在2004年7月 1日以后提出续印发票申请的,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事宜; 2004年7月1日以后已经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续印自印发票数量的企业,只需 填写《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续印申请表》,并按照上述程序到北京 市地税局办理相关事宜;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首次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或 变更原已认定自印发票式样的企业,应在审查环节将发票式样提交北京市地税局票证 中心审核。   如果纳税人需要向国税部门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申请,按照 《北京市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凡是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 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 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 务机关批准。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2份、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 样(原件)3份、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各1件)、企业自印发票 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 括:申请印制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 [1993]157号)第5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 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 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 (章)等。审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 [1993]157号)第7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有固 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作出许可决定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 文书,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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