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取消了 免税需备案
录入时间:2004-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4信息】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纳税人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推进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关营业税的一项优惠
政策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财税字[1999]273号还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
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
但是最近这项规定有了变化。《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取消了“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即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但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上述行为取得收入要免缴营业
税,仍然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5号)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
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
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此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了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同时明确了免征营业额的计算方法。比如以图纸、
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等。这些规定并没有取消,取消的仅是税务机关审批这一程序。纳税人仍然
需要按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并正确计算免
税营业额,否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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