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有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问:个体户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1、根据豫政办[2004]7号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体
工商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达不到3000
元,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办理税务登记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
3、根据财税字[1994]4号文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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