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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施工须办妥税务手续 

录入时间:2004-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4信息】 某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S 市一个专业的建筑安装企业。该公司于2004年初承揽到K县一新上焦化项目的基 建工程,当建筑队到达K县施工地做好开工准备后,K县税务机关到施工驻地查验该 企业的有关税务手续。该公司负责人问:我们在S市已办理各种税务登记,是否还用 在K县办理税务登记?如需办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 (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手续。”该建筑有限公司离开经营所在地S市,到K县施工,如工期较短,就无须在 K县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去K县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公司所在地S市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出经营证),然后凭税务登记证 (副本)、《外出经营证》和建筑施工合同向K县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接受K 县税务管理。如果工期较长,累计超过180天的,该公司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K县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公司不能向K县税务机 关提供上述资料,建筑工程涉及的全部地方税收均由K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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