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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为何被罚两次

录入时间:2004-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4信息】 今年6月,某建材批发部的王某用白条列 支房租,被某国税局发现。累计列支的房租费6万多元,全部被认定为虚报亏损。虽 然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但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王 某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处2万元的罚款。同 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又被处以2000元罚款。问:他们的行政行 为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纳税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 反两个以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处一次罚款,加一次其他处罚。王某单位在没 有合法凭证的前提下,无票列支房租费用6万多元,全部被认定为虚报亏损,应该调 整亏损额,虽然没有造成少缴所得税税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偷税,但根据《税收征 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其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务机关除责令王某限 期改正外,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王某被处2万元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王某的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 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没收王某的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 王某被处2000元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同一违法行为”,即王某的违法行为,同时被《税收征管法》 和《发票管理办法》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者被上述法规同时认定为“未 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仍然给予两次罚款的决定,便违背了《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二罚”原则。但是,王某单位不属于这个情况,因此可以分别给予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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